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办通〔201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完善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评价体系,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现将司法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后的《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前的《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司办通(2009)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建设、培育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
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部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司法鉴定研究和司法鉴定应用两种类型。
司法鉴定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