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司发通[2010]167号 2010年9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
《人民调解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
《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迅速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
《人民调解法》活动,使广大人民调解员系统掌握
《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
《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为全面贯彻实施好
《人民调解法》奠定牢固的基础。
为指导各地学习、宣传好
《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
目录
一、
《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二、制定颁布
《人民调解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四、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五、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六、切实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七、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八、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九、全面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十、人民调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十二、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十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人民调解法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