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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6号――公布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第四条 先来先领

  201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以往实际获得的燃料油进口允许量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进口允许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五条 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11年已获燃料油进口允许量40万吨(含40万吨)以上的企业,201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20万吨;

  (二)2011年已获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在16-39万吨(含16和39万吨)的企业,201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15万吨;

  (三)2011年已获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在6-15万吨(含6万吨和15万吨)的企业,201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10万吨;

  (四)2011年已获燃料油进口允许量5万吨(含5万吨)以下以及2012年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条件的新企业,201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第六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材料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原件或副本的复印件: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许可证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第八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须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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