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66号)
公布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第27号令),我部制定了《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格桑多吉 耿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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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
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符合申领条件的非国营贸易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一定数量的燃料油。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总量
2012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总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报程序
根据商务部《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以下简称商务部2010年第57号《公告》),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领条件并获得2011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继续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其他企业可根据商务部2010年第57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条中关于申领条件和报送材料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12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于2011年10月30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五矿商会。五矿商会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商务部和五矿商会网站于11月15日起公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外贸司)提出公示异议申请。商务部(外贸司)接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提出异议者书面答复。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五矿商会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复核意见、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外贸司)。商务部(外贸司)审定商会意见和公示结果,对合格企业进行备案,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