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经审查,您提交的                  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登记。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登记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和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其他类 4.1 (共2页)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册号:         

名  称

 

经营者姓名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种类、数量

正本 □  副本 □ (   )份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原因

 

遗失 □ 公开作废声明 □(原件附后)

 

毁损 □ 毁损证明   □(原件附后)

 

其他 □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4.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3.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的,选择“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原因”一栏中的“其他”选项。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其他类 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注册号:         

名 称

 

经营者

 

核准日期

 

发照情况

    正本 □  副本 □ (   )份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电 话

 

备 注

 

归档日期

 

归 档 人

 

 

 

         

备 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