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您提交的
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登记。理由如下:
。
如对本不予登记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和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其他类 4.1 (共2页)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册号:
名 称
| |
经营者姓名
| |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种类、数量
| 正本 □ 副本 □ (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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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原因
| 遗失 □ 公开作废声明 □(原件附后)
毁损 □ 毁损证明 □(原件附后)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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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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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意
见
|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核
准
意
见
| 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申请类 4.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3.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的,选择“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原因”一栏中的“其他”选项。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其他类 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注册号:
名 称
|
|
经营者
| |
核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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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照情况
| 正本 □ 副本 □ (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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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取
人
| 签 字
| | 发
照
人
|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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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 日 期
| |
电 话
|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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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日期
|
| 归 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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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档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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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