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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6.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9.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3 (共2页)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经 营 者

姓  名

 

姓  名

 

性别

 

 

 

 

照 片

粘贴处

 

 

 

性别

 

 

 

 

照 片

粘贴处

 

 

 

民族

 

民族

 

政治

面貌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文化

程度

 

职业

状况

 

职业

状况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

(人)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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