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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2 (共2页)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

不同字号)

1.

2.

经营者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

 

民  族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参加经营的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2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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