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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内容,《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中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中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于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各地将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电话:010-88650809;传真电话:010-68050283;电子信箱:djc.gts@saic.gov.cn。)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

  目录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1.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1.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1.5 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
  2.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2.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
  2.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
  2.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
  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
  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2 受理通知书
  3.3 不予受理通知书
  3.4 准予登记通知书
  3.5 不予登记通知书
  四、其他类文书格式
  4.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4.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http://saic.gov.cn)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申请类 1.1(共2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经营者

姓  名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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