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地制宜、满足急需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把握本地区公证员队伍发展的区域性、阶段性特点,结合不同区域公证工作所面临的实际需求等因素,明确引进高素质法律人才与解决缺员问题中的侧重点,积极稳妥加以推进,以保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效果与公证员队伍建设、满足公证需求的要求相一致。
三、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强、政策性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公证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部的部署,周密安排,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一)制订考核任职工作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准确掌握本地区公证机构办证总量、公证员办证能力和目前缺员等情况的前提下,计算本地区公证机构今年拟推荐任职公证员的人数,按照
《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制定2010年度本省(区、市)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方案应当明确:本省(区、市)本年度拟通过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数额,并将名额分配到公证机构;依据
《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考核任职适用的对象、条件以及选拔、推荐、初审、报请任命等考核任职工作的具体程序、方法和时限要求。工作方案应于5月30日前报部备案。如有需放宽考核任职比例的,请提前一个月报部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本省(区、市)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三个月前,将工作方案下发本辖区内各市(地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注意加强与各地的沟通、协调,指导、监督各地按照方案的要求,做好集中受理前的选拔、推荐、组织培训和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确保各项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
《实施办法》对考核任职工作的程序和时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注意把握工作进度,按照考核任职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时限要求,加强督导,提高效率,做到环环相扣,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三)统筹做好考核任职培训工作。根据
《实施办法》的规定,公证员考核任职培训应于7月至8月间进行,并于8月底前完成。有关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推荐书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并抄送地方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国公证协会的具体培训方案,统一安排,确保全员参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