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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所出监(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跟踪回访工作。监狱、劳教所对刑释解教人员不能一放了之,要通过电话、信件、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回访,跟踪了解掌握情况,与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家庭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对生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发动社会力量帮助解决;对刑释解教后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要邀请到监所开展帮教等,调动服刑在教人员改造积极性。同时,要通过回访,分析总结教育改造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监所内的工作。基层司法所也要健全完善跟踪帮教机制,每月主动与公安派出所沟通了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对有危害社会苗头的,及时通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六)全面加强服刑在教人员出监(所)教育。一是要大力加强出监监狱、出监(所)监区(大队)建设。各省(区、市)要结合监狱布局调整,通过在原有基础较好的监狱改扩建或者新建等办法,至少建立一所专门的出监监狱,将剩余刑期较短,需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的服刑人员,调到出监监狱集中开展出监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各监狱、劳教所也要抓紧建立出监监区、出所大队,对即将出监但不宜调入出监监狱的服刑人员以及即将解教出所的劳教人员,集中开展出监(所)教育,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要丰富出监(所)教育的内容。重点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宣传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告知与地方安置帮教组织的联系方式,讲解寻求社会支持的渠道。三是要开展回归社会前的心理辅导。对每名即将刑释解教的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心理测验,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教育和心理咨询、心理矫治。
  三、切实加强对出监(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向党委、政府汇报中央领导同志视察星城监狱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及贯彻意见,亲自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出监监狱、出监(所)监区 (大队)建设规划,尽快报批,确保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要按照司发[2010]13号文件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抓好落实。要加强考核奖惩,把出监(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衡量监狱劳教工作成效和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大督察检查力度,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及时奖励表彰,对相关要求未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解决出监(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舆论引导力度,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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