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定期开展生产项目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现有生产项目的清理整顿力度,凡是不适宜罪犯劳教人员改造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尽快予以调整。要坚定不移地逐步退出煤矿等高危行业,暂时难以退出的监狱煤矿,要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高安全装备水平。要认真执行《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要认真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监测,确保现场环境和职业卫生达到国家标准。对职业危害风险较大的岗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罪犯劳教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要加强自然灾害预测监控,及时掌握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
八、进一步加强公正廉洁执法。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分级处遇制度,调动罪犯劳教人员改造积极性。要深化狱(所)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制,确保罪犯(劳教人员)收押(容)、释放、减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等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提高执法的规范化和公信力。要严格执行戒具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避免滥用戒具,确保戒具依法、规范使用。要依法做好对罪犯假释和保外就医工作。对于符合保外就医和假释条件的罪犯,特别是老病残犯,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和依法提请假释,有效防范和遏制罪犯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
九、进一步加强对市(地、州、盟)属监狱劳教所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市(地、州、盟)属监狱的收押范围。市(地、州、盟)属监狱一般收押5年以下刑期罪犯,警戒设施条件和管理条件较好的副省级市属监狱,经省(区)监狱局批准,可适当放宽至10年以下刑期罪犯。现有市(地、州、盟)属监狱关押5年以上刑期罪犯的,要重新向省(区)监狱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谁批准,谁负责。各省(区)司法厅和监狱局、劳教局要加强对市(地、州、盟)属监狱劳教所的领导、督促与检查,对监管设施不完备、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的市(地、州、盟)属监狱劳教所,要责令整改;整改无效的,坚决将罪犯劳教人员调出。要按照监狱劳教所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完善市 (地、州、盟)属监狱劳教所功能,确保市(地、州、盟)属监狱劳教所按规定实行经费全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