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落实整改措施
  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逐项分类提出整改措施。要牢固树立保障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要大力加强罪犯、劳教人员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缓解其心理压力,使其安心改造;要加强对有自杀倾向人员的管控,消除非正常死亡隐患;要严格落实警戒具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确保依法、规范使用;要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对洗漱间、卫生间、浴室等可能发生自杀案(事)件地点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消除管理死角和盲区;要严格执行警察直接管理制度,杜绝罪犯、劳教人员代行管理职权;要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全面筛查,重点筛查涉黑涉恶和入监所前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罪犯、劳教人员,避免产生“牢头狱霸”、“所王所霸”;要加强违禁品和危险性劳动工具的管理,对绳索、刀具、便服、毒品、电子产品等违禁品进行全面清理;要严格执行劳动时间有关规定,严禁组织超时、超体力劳动;要严格生产现场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检查,逐步退出煤矿等高危行业;要认真执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确保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司法部规定的实物量和生活费标准,确保罪犯、劳教人员吃饱、吃得卫生,严防食物中毒;要切实做好医疗卫生工作,加强罪犯、劳教人员入监所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对患病人员的治疗和关怀,严防各类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六、严格责任追究
  对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要迅速开展调查,分清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特别是发生警察体罚虐待、滥用警戒具致死人命的,司法厅(局)长要向司法部作出检查;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对监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置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涉警舆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监所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
  七、认真总结验收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劳教局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于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司法部。司法部抽取部分省份进行验收评比,对在集中整治工作中措施有力、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