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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3号――公布201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的情况下,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须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经查属实后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有上述行为经查属实的,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11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1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化肥进口经营继续执行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管理。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附件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类别

配额内税率(%)

31021000

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

1%

31052000

化学肥料或矿物肥料,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

1%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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