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发[2011]23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现将《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的使用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项目管理费的具体支出内容
县级农发机构(机构分设的地区含县级财政部门,实施部门项目的地区含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下同)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具体支出内容包括:
(一)交通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所用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
(二)差旅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