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一、原油 | 销售额的5%-10% |
二、天然气 | 销售额的5%-10% |
三、煤炭 | 焦煤 | 每吨8-20元 |
其他煤炭 | 每吨0.3-5元 |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2-30元 |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稀土矿 | 每吨0.4-60元 |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0.4-30元 |
七、盐 | 固体盐 | 每吨10-60元 |
液体盐 | 每吨2-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