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
(2010年2月2日 司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等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相关,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纲要》也对司法行政系统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职能作用,是创造知识产权的重要支撑、运用知识产权的必要途径、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管理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对于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家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肩负的重要责任,切实增强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
《纲要》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认真分析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机制,切实把
《纲要》贯彻好、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