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
(第60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