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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

国务院令
(第60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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