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施工所需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隔离措施;
(六)施工使用的焊灯、喷灯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七)施工现场废料、垃圾等可燃物品清理情况;
(八)可能引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文物库房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存放文物的柜、箱、架、囊、匣等是否用非易燃材料制作或者作阻燃处理;
(二)是否存在易燃材料包装物同文物一起进入库房问题;
(三)除湿、照明、通讯等电器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四)可能引发文物库房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对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文物修复和科技保护设施、设备的防火性能情况;
(二)用于文物修复或者科技保护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可能引发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对已向社会开放的文物、博物馆单位,除分别检查本规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内容外,还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醒目,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三)参观游览人员携带火种的检查和监管措施情况;
(四)保证参观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其他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第十五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自行组织扑灭的初起火灾,要认真检查火场,彻底扑灭和清除不易完全熄灭的物品,设专人在火灾现场值守,防止死灰复燃。
第三章 检查形式和方式
第十六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按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以下形式的消防安全自查:
(一)防火巡查:由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进行每日巡查;
(二)定期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实施定期检查,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三)随机抽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和安全重点岗位实施随机抽查,检验各项防火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检查: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文物、博物馆单位举办重大活动前,气候干旱的火灾易发期、多发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按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以下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定期检查:对本辖区的文物、博物馆单位组织定期检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