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2011年7月1日 国质检执[2011]32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 [2011]20号)的要求,总局制定了《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
附件: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中“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的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三、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的相关物品,按上限处以罚款,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备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