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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96号――关于修订并公布《人民币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许可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如“产品单元:点验钞机;规格型号:JBY D XXXXXXX (X)”、“产品单元:验钞仪;规格型号:JBY J XXXXXXX(X)”。若企业申报的多个类别产品中仅部分类别产品检验合格,则只在证书中载明合格类别产品的规格型号。
  表9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序号

企业申请内容

审查结果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

1

点验钞机 :

JBY D 1111111(A)

JBY D 2222222(A)

JBY D 3333333(A)

JBY D 1111111(B)

JBY D 2222222(B)

JBY D 3333333(B)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进行抽样检验:

所申请的A级产品为同一类别,抽取代表型号JBY D 1111111(A)进行全项目检验,JBY D 2222222(A)、JBY D 3333333(A)进行部分项目检验,全部检验项目合格。

所申请的B级产品为同一类别,抽取代表型号JBY D 1111111(B)进行全项目检验,JBY D 2222222(B)、JBY D 3333333(B)进行部分项目检验,部分检验项目不合格。

JBY D 1111111(A)

JBY D 2222222(A)

JBY D 3333333(A)

2

点验钞机 :

JBY D 1111111(B)

JBY D 2222222(B)

JBY D 3333333(B)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进行抽样检验:

其中JBY D 1111111(B)、JBY D 2222222(B)为同一类别。抽取代表型号JBY D 1111111(B)进行全项目检验,JBY D 2222222(B)进行部分项目检验。部分检验项目不合格。

JBY D 3333333(B)全部检验项目合格。

JBY D 3333333(B)

3

验钞仪 :

JBY J 1111111(A)

JBY J 2222222(A)

JBY J 3333333(A)

JBY J 1111111(B)

JBY J 2222222(B)

JBY J 3333333(B)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进行抽样检验:

所申请的A级产品为同一类别,抽取代表型号进行全项目检验,其余型号进行部分项目检验,全部检验项目合格。

所申请的B级产品为同一类别,抽取代表型号进行全项目检验,其余型号进行部分项目检验,部分检验项目不合格。

JBY J 1111111(A)

JBY J 2222222(A)

JBY J 3333333(A)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企业在获证产品单元内增加规格型号时,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增加规格型号,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人民币鉴别仪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9-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9)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待出厂的产品是否按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8.9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10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按照下列规定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58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费用的收取方式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201X年X月X日起实施,原《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人民币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质检中心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
  邮政编码:510610
  电  话:020-85131380
  传  真:020-85131313
  联 系 人:宋丹玫
  电子信箱: sdm@ceprei.biz
  检验产品范围:点验钞机、验钞仪

  (2)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邮政编码:100015
  电  话:010-59570528、13910228593
  传  真:010-59570598
  联 系 人:范晖
  电子信箱:fanhui@tirt.com.cn
  检验产品范围:点验钞机、验钞仪

  (3)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010-63030682
  传  真:010-63162447
  联 系 人:亓新
  电子信箱:qix@cheari.com
  检验产品范围:点验钞机、验钞仪

  (4)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仓梧路381号209室
  邮政编码:200233
  电  话:021-64850806 54261198
  传  真:021-64850806
  联 系 人:袁琪
  电子信箱:yuanqi@sqi.org.cn
  检验产品范围:点验钞机、验钞仪

  (5)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8号
  邮政编码:100026
  电  话:010-84654172
  传  真:010-84623811
  电子信箱:zjs@bjtsb.gov.cn
  联 系 人:孙路伟
  检验产品范围:点验钞机、验钞仪

  (6)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广州市新港东路海诚东街6号
  邮政编码:510300
  电  话:020-89232852 89232806-210
  传  真:020-89232907 89232980
  联 系 人:石光明、杨文凤
  电子信箱:dz@gdqt.cn yw@gdqt.cn
  检验产品范围:点验钞机、验钞仪

  附件2
人民币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生 产 地 址:                 

  产 品 单 元:                 

  规 格 型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6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的7.3.3款共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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