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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1: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

  为保证本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标准化农产品是指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农产品(含初级加工产品)。
  一、认定工作的原则
  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以全面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申请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销合作社系统内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等组织机构(企业和其他法人单位应以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或专业经济协会的名义进行申报);
  (二)产品生产基地按照标准化生产,且已纳入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或“千社千品”富农工程中管理,批量生产已满两年。其中,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应通过验收,“千社千品”富农工程专业合作社已经总社认定;
  (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生产和经营;
  (四)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六)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2010年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七)提供近两年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具有承检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应不少于4份。
  三、认定名额与分配
  2011年全系统拟认定50个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原则上,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推荐数量为3-5个。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请从总社网站(http://www.chinacoop.gov.cn)下载);
  2、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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