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科字〔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建设,引导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优势农产品品牌,促进现代农产品购销网络建设,经研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品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是“十二五”期间供销合作社系统塑造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优质安全的品质形象,提升专业合作社优秀农产品品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将其作为促进和引导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认真组织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大对本次品牌认定工作的宣传,广泛动员和积极组织本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参与本次品牌认定活动。各省(区、市)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强的项目择优推荐。
三、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
为保证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有序进行,总社制定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同时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做好项目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附件: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
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