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1年第24号)
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公告
为有效保护我国珍贵的地质遗迹资源,推进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第六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评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第六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继续实行资格授予和批准命名分开审核的方式。有关申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按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要求执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精神,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必须是已经揭碑开园的省级地质公园。
2. 2011年11月10日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将经过初审的拟推荐国家地质公园的申报材料报至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材料报送具体地点见后)。材料报送截至日期以邮戳或送达日期为准,延期不予受理。
每个省(区、市)限报2个地质公园参加评审,超过数量的取消全省(区、市)的评审资格。
3. 申报材料格式和编写规范,按照2011年2月16日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关于
做好2011年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环函〔2011〕9号)发布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