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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
(2011年第22号)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

  特此公告。


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687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2011-09-15发布
2012-03-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强化碘的食用盐。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食用盐
  用于食用的晶体氯化钠。
  2.2 食用盐中碘强化剂
  在食用盐中加入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应主要使用碘酸钾。
  3 食用盐中的碘含量
  3.1 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
  3.2 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1中规定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
  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3.1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按照表1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表 食用盐碘含量

序号

所选择的加碘水平mg/kg

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mg/kg

1

20

14 ~26

2

25

18~33

3

30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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