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所有)的”后横线填写农业机械名称;“及”后横线填写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等;“扣押期限为”后横线填写扣押的具体期限,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扣押期限不包括检验或鉴定的时间。扣押决定书加盖负责事故处理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章。
扣押物品清单应当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作清楚记录,必要时应当对登记物品拍照。当事人领取扣押物品应当签名并签注日期。
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经当事人和两名事故处理人员共同签名后,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七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调查处理与农机事故有关的涉嫌违法行为时,对不符合扣押条件而又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八条 农机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是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投保情况通知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支付(垫付)农机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文书。
事故农业机械参加保险的,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事故,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十九条 检验、鉴定委托书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与农机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委托具备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时使用的文书。
“委托内容”应当填写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并明确检验、鉴定时限。
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调查报告书是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在事故事实已调查清楚,具备事故认定条件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的调查报告。
正文应当填写:农机事故案由,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调查过程,农机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农机事故认定书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适用一般程序认定农机事故责任时使用的文书。
“农机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栏中农机事故形成原因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栏中责任认定要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明确认定的责任。
农机事故认定书由2名农机事故处理人员签章,加盖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三十二条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是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意受理事故认定复核申请,通知各方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第三十三条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受理事故认定复核申请,通知各方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第三十四条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出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或者撤销原农机事故认定结论时使用的文书。
第三十五条 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第三十六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是农机事故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损害赔偿时使用的文书。
农机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一致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给予调解。
“请求事项”应当填写请求调解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决定对农机事故案件进行调解,通知各方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通知书抬头下方横线处填写被通知人,即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记录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调解过程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解决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意见的记录。
调解记录是对调解过程的客观记录,不应当在记录上作出任何主观的判断。
调解记录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调解书的依据,应当存入案卷。
第三十九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经调解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时制作的文书。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帮助转交赔付款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附记。
第四十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是农机事故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或者在调解期间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终止调解使用的文书。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送达回证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有关文书送达农机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受送达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回证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文书送达后,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第四十二条 农机事故遗留物品清单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对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暂予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中应当对遗留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作清楚记录,必要时应当对登记物品拍照。
农机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应有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清楚,并有两名事故处理人员签名。
第四十三条 农机事故相关材料粘贴纸是粘贴与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相关、大小不一或者破损不能装订的材料时使用的纸张。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农机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归为一个案卷。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农机事故分别立卷,结案后随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题名应当为农机事故案卷。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名称、日期、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四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农机事故案件归档文书为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农机事故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 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
(二) 农机事故不予立案(调解)通知书
(三) 移送(交)案件通知书
(四) 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
(五) 农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六) 农机事故现场图
(七) 农机事故勘查照片
(八) 农机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九) 询问笔录
(十) 农机事故视听材料目录
(十一) 扣押决定书
(十二) 扣押物品清单
(十三)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十四) 农机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十五) 检验、鉴定委托书
(十六) 农机事故调查报告书
(十七) 农机事故认定书
(十八)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
(十九)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十)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二十一)委托书
(二十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二十三)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
(二十四)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记录
(二十五)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二十六)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二十七)送达回证
(二十八)农机事故遗留物品清单
(二十九)农机事故相关材料粘贴纸
(三十) 其他与农机事故处理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五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五十一条 案件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