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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机[2011]51号)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行为,提高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处理,提高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机事故处理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以下简称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农机事故认定书等叙述式文书宜打印制作。

  第五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或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证件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简练、严谨、平实,标点符号规范,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 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农机事故不予立案(调解)通知书、移送(交)案件通知书、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农机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农机事故认定书、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农机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八条 文书中当事人姓名应当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当填写住所地址或经常居住地址。

  第九条 农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事故处理人员和事故当事人逐页签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章或捺指印,拒不到场的,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章或捺指印。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条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

  第十一条 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当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二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成年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三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印章的地方应当加盖公章,注明加盖专用章的地方应当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盖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规格:直径42mm。

  字体:宋体。

  内容: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

  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式样(略)

  第十四条 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97mm×210mm。

  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

  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第三章 具体文书制作

  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农机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报告农机事故时使用的文书。

  “案由”应当填写农机事故类别,如:拖拉机事故。

  “案件来源”应当填写报案、举报、投案、有关单位移送或工作中检查发现。

  “接报记录”应当写清接报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农机名称牌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相关内容。

  “受案人意见”应当填写是否受理和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意见。

  “领导批示意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受理、不予受理或应当移交的决定。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对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农机事故确定责任时使用的文书。

  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应当由事故处理人员和事故当事人共同签名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损害赔偿调解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不予立案(调解)通知书是对农机事故不予立案、不予调解时使用的文书。

  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不予立案(调解)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调解超过法定时限、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各方当事人未共同申请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不予调解通知书,说明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移送(交)案件通知书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核查不属于农机事故或不属于管辖范围,以及需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将案件或案件卷宗移送(交)相关部门时使用的文书。

  第十九条 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决定对农机事故进行立案调查时使用的文书。

  “事故地点”应当填写发生事故的地理方位或农田、场院的正式名称。

  “报案内容”应当填写报案人报案的方式和报案的基本情况。

  “初步调查内容”应当填写办案人根据现场勘查及现场调查,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

  “办案人意见”应当填写办案人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领导批示意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同意立案的决定。

  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时,记录事故现场有关情况时使用的文书。

  现场勘查笔录主要载明: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及救援简要过程,现场事故农业机械基本情况,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补充勘查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补充勘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农机事故现场图是利用正投影原理,将事故现场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人畜尸体、遗留痕迹、物体以及田间场院、作业设施、库棚等,按照《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图形符号》等标准绘制在平面上的图形。

  现场图应当用绘图笔绘制,数据完整、尺寸精确、标注清楚。

  第二十二条 农机事故勘查照片是利用照相设备对现场环境、痕迹物证、农业机械和伤亡人员等进行固定、记录的图片资料。

  农机事故勘查照片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反映被摄对象,不得有艺术夸张,一般使用标准镜头拍摄。

  第二十三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是经当事人请求或应农机事故处理人员的要求,对事故经过进行陈述的书面材料。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经过,操作情况,事故主要原因,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亡及损失情况等。

  当事人应当在“当事人”处签章或捺指印。办案人员应当在右上角签名并填写收到日期。

  当事人提交陈述材料时,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四条 询问笔录是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向事故当事人、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时制作的问答实录。

  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末尾写明“以上笔录情况属实,与我说的相符”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 农机事故视听材料目录是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等情况进行录像、录音后,进行清点、登记时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六条 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是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肇事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当事人,扣押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等时使用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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