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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四期培训班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四期培训班的通知
(环办函[2011]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部机关有关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全国环保系统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1年度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1〕190号)安排,经研究,我部决定举办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四期培训班暨2011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启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1年10月11日至13日(10月10日报到,会期三天)。

  二、会议地点

  湖北省宜昌市均瑶锦江国际大酒店 (宜昌市西陵一路51号)。

  三、会议内容

  (一)讲解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方案;

  (二)介绍“十二五”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向;

  (三)启动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中央环保专项及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提出具体实施要求。

  四、参加人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规划财务处长、负责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中央环保专项及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项目管理的同志3人;

  (二)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长1人;

  (三)机关有关部门和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具体业务负责同志1人;

  (四)部分获得2010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2011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限中央补助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各省(区、市)可根据情况,安排湖泊生态保护试点地市及每年专项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市环保局规划财务或项目负责人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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