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权重0.08)
| 1.1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获取与符合性评价
(20分)
| 1.建立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部门,确定获取渠道,及时获取并定期更新。
| 1.建立获取的管理制度;
2.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并及时获取;
3.形成文件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 查资料:
1.管理制度、文件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2.定期更新记录。
| 扣分≥5分时,一、二级企业否决B级要素。
| ①未建立管理制度的,扣10分;
②未明确责任部门的,扣5分;
③未确定获取渠道并及时获取的,扣3分;
④未形成文件清单或文本数据库的,扣3分;
⑤未定期更新清单的,扣3分。
|
2.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其他安全管理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 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将有关文件、资料和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 查资料:
文件发放记录和宣传材料。
询问:
相关人员是否熟悉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 | ①无文件发放记录和宣传材料的,扣3分;
②相关人员不熟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1人次扣1分。
|
3.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其他安全管理要求的符合性评价。
| 1.至少每年进行1次符合性评价;
2.对不符合项进行分析,制定整改计划;
3.编制评价报告。
| 查资料:
1.评价报告;
2.不符合项整改记录。
| | ①未进行符合性评价的,扣10分;
②无不符合项整改记录的,扣5分;
③未编制评价报告的,扣3分。
|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0分)
| 1.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至少应制定下列规章制度,并有可操作性: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重大危险源(仓库)管理制度;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6)药物管理制度;
(7)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8)产品购销合同及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9)职工及外来人员出入厂登记制度;
(10)违规违章处罚制度;
(11)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1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13)事故应急、演练、报告与处理制度;
(14)礼花弹生产企业礼花弹产品电子编码管理制度。
| 查资料:
1.规章制度清单以及规章制度;
2.记录规章制度审定和签发过程的文件。
| 扣分≥5分时,否决A级要素。
| ①未制定基本的规章制度的,少一个扣5分;
②规章制度对责任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不明确的,有一处扣2分;
③规章制度无法操作的,有一处扣2分。
|
2.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 至少应建立下列台账(名册):
1.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台账;
2.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3.安全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工具管理台账;
4.储存管理台账;
5.产品流向登记台账;
6.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7.安全检查台账。
| 查文件:
各种管理台账。
| | ①未建立管理台账的,缺少一个扣5分;
②管理台账不规范的,每一个扣2分。
|
3.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 1.及时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工作岗位;
2.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了解相关规章制度;
3.把规章制度张贴公告到合适位置。
| 查资料:
规章制度发放记录。
询问:
有关工作人员是否熟悉相关的规章制度。
| | ①无发放记录的,扣5分;
②有关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规章制度的,1人次扣1分;
③未张贴公告的,缺少1个扣1分。
|
1.3
安全操作规程
(30分)
| 1.明确操作规程制修订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 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制修订责任部门、责任人;
| 查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文本。
| | 未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制修订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扣10分;
|
2.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1.根据GB 11652规定的作业要求,编制本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如各危险工序、机械作业等);
2.形成安全操作规程文本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审定并签发操作规程;
4.发放到相关岗位并严格执行。
| 查资料:
安全操作规程。
询问:
是否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 扣分≥5分时,否决A级要素。
| ①未编制操作规程的,扣10分;
②操作规程不全的,少一项扣5分;
③未形成安全操作规程文本清单或清单不全的,扣2分;
④工作岗位不熟悉相应的操作规程的,1人次扣1分;
⑤未张贴到适用的醒目位置的,一项扣2分。
|
1.4
修订完善
(20分)
| 1.明确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2年修订1次;
2.当企业归属、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产品、工艺、技术路线和设备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订;
3.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修订;
4.注明修订和生效日期;
5.参与修订人员签名;
6.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审定并签发。
| 查资料: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修订记录;
2.发布的修订文件。
|
| ①未按照规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扣10分;
②修订制度不全的,少一项扣2分;
③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参加修订或未签名的,一项扣2分;
④未注明修订和生效日期、无审定或签发记录的,一人次扣2分。
|
2.使用最新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现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是最新有效的版本。
| 查文件:
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发放记录。
现场检查: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为最新、有效版本。
| | ①无新版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记录,扣5分;
②相关岗位使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失效(或未被修订),一个岗位扣2分。
|
2
机构和职责
(权重0.08)
| 2.1
组织机构
(15分)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查资料: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文件。
| 扣分≥5分时,否决B级要素。
| ①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扣10分;
②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0分;
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够或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
2.2
主要负责人
(30分)
| 1.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履行法定的职责。
| 1.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明确主要负责人至少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编制事故状态下的紧急疏散、撤离预案及演练;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4)组织全员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5)落实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查资料: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其职责的文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
询问:
主要负责人。
| 扣分≥5分时,否决B级要素。
| ①未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及其职责的,扣10分;
②主要负责人不清楚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扣5分;
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总体情况不清楚的,扣5分。
|
一、二级企业组织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 | 一、二级企业未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的,扣3分。
|
2.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1.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进度、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 查资料:
1.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询问:
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 | ①无实施方案的,扣10分;
②目标和进度不明确的,扣5分;
③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不明确的,扣5分;
④无主要负责人组织和参与记录的,扣5分。
|
3.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 1.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2.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有会议记录或纪要。
| 查资料:
1.查会议记录或纪要;
询问:
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 | ①未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的,扣10分;
②本年度内少一次专题会议,扣2分;
③未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的,扣5分;
④本年度内少一次会议记录或纪要,扣2分。
|
4.落实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
| 1.在生产期间,每天要安排负责人值班或带班;
2.每条涉药生产线要有一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带班;
3.值班(带班)负责人应挂牌公示。
| 查文件:
值班带班制度和记录。
查现场:
生产作业现场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班(带班)情况。
| | ①无值班(带班)制度的,扣10分;
②值班(带班)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2分;
③无值班(带班)记录的,扣5分;
④值班(带班)制度不落实的,扣5分;
⑤值班(带班)负责人未挂牌公示的1人次扣3分。
|
2.3
安全生产目标
(10分)
| 1.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 1.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2.从业人员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3.形成文件化材料。
| 查资料:
安全生产和目标文件。
询问:
安全目标了解情况。
| | ①未制定安全生产和目标的,扣5分;
②目标中指标未量化的,扣3分;
③从业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1人次扣1分。
|
2.各级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考核落实情况。
| 1.各级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各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对各级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定期考核。
| 查资料: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工作计划;
2.考核记录。
| | ①未签定责任书的,一个组织扣3分;
②未制定工作计划的,一个组织扣3分;
③没有考核记录的,扣5分。
|
2.4
安全管理职责
(30分)
| 1.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 1.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2.明确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明确每个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 查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询问:
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
| | ①分管安全负责人职责不明确的,扣10分;
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扣8分;
③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的,扣5分;
④上述人员对其安全职责不清楚的,1人次扣3分。
|
2.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 1.明确分管负责人职责;
2.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3.明确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4.明确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 查文件: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询问:
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等人员。
| | ①岗位安全职责不明确的,一处扣5分;
②安全职责与其所在岗位职责不符合的,一项扣1分;
③相关人员对其安全职责不清楚的,1人次扣2分。
|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
|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
2.对有关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3.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奖惩。
| 查资料:
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和考核、奖惩记录。
询问:
安全管理人员等。
| | ①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扣10分;
②无考核记录的,扣5分;
③未落实奖惩制度的,扣5分;
④从业人员不了解考核和奖惩制度的,1人次扣1分。
|
2.5
安全生产投入
(15分)
| 1.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按照规定数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去向符合规定。
| 查资料:
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帐目。
| | ①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扣10分;
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③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
2.交纳企业风险抵押金。
| 按规定交纳企业风险抵押金。
| 查资料:
风险抵押金缴纳收据。
| | 未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扣10分。
|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查资料:
从业人员交纳保险凭证。
| | ①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扣10分;
②未全员缴纳保险费的,每少1人扣1分。
|
3
人员和培训教育
(权重0.1)
| 3.1
培训教育管理
(30分)
| 1.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
| 1.明确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和要求;
2.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
3.培训后进行考核。
| 查资料:
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培训计划和记录。
| | ①未明确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和要求的,扣5分;
②未落实教育培训计划的,扣5分;
③培训后未进行考核的,扣5分。
|
2.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 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 查资料: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 | ①未建立档案的,扣10分;
②未记录培训内容的,扣5分;
③每少1人档案的,扣1分。
|
3.2
人员培训教育
(30分)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考核。
|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再培训。
| 查资料:
安全资格证书及培训档案。
| 扣分≥5分时,否决A级要素。
| ①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扣10分;
②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再培训的,1人次扣2分。
|
2.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
| 其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由企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教育培训。
| 查资料:
查相关人员教育培训记录、档案。
询问:
抽查相关人员。
| | ①无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扣10分;
②相关人员未参加培训的,1人次扣2分。
|
3.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与教育培训。
| 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包括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保管等岗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教育培训。
| 查资料:
相关人员资格证和教育培训档案。
查现场:
现场有关人员是否持证。
| 扣分≥5分时,否决B级要素。
| ①无相关资格证或资格失效人员上岗的,一人次扣3分;
②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教育培训的,1人次扣2分。
|
4.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 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入厂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查资料:
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档案。
询问:
抽查从业人员。
| | ①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扣10分;
②从业人员未参加培训的,1人次扣1分。
|
3.3
作业人员要求
(20分)
| 作业人员要符合基本要求。
| 不得有未成年人、年龄超过65岁的老人、身体残疾者、有精神障碍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生产。
| 查现场:
现场作业人员。
询问:
现场作业人员。
| | 人员不符合要求的,1人扣3分。
|
3.4
安全文化建设
(20分)
| 一、二级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之中。
| 1.设置安全宣传栏进行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并及时更新;
2.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安全知识宣教活动;
3.安全宣教活动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 查资料:
有关安全活动记录;
查现场:
从业人员挂牌上岗情况和安全宣传栏。
| | ①未设安全宣传栏的,扣5分;
②宣传栏未及时更新的,扣2分;
③未开展宣教活动的,扣3分;
④无相关活动记录的,扣2分。
|
4
生产设施与设备
(权重0.25)
| 4.1
选址与布局
(20分)
| 1.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 仓库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 查资料:
地方相关规划或有关批文。
| | 选址不符合地方相关规划的,扣10分。
|
2.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符合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 1.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严格执行GB50161的规定;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礼花弹生产企业应由有甲级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
3.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查资料:
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资料;
| 扣分≥5分时,否决A级要素。
| ①无设计图纸的,扣10分;
②设计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③未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扣5分。
|
3.厂区分区布局合理。
| 1.应根据所生产的产品种类、工艺特性、生产能力、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区和销毁场、行政区;
2.同时生产多个产品类别的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产品种类分别建立生产线,并应做到分小区布置。
| 查资料:
查设计图纸。
查现场:
设计图纸和现场对照。
| 一、二级企业扣分≥5分时,否决B级要素。
| ①设计图纸未分区的,扣10分;
②现场分区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扣10分;
③分区不规范的,扣3分。
|
4.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及生产能力的要求。
| 1.生产线的厂(库)房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及生产能力的要求,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2.合GB50161-2009第5.1.1条的规定;
3.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符合GB50161-2009第5.1.2条的规定。
| 查文件:
查设计图纸。
查现场:
查现场与总平面设计图纸是否相符。
| | ①现场与竣工图纸不符的,扣10分;
②危险品生产区平面布置不符合标准扣8分;
③危险品仓库区总平面布置不符合标准的,扣8分;
④生产过程中有往返交叉现象的,一处扣1分。
|
5.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围墙。
| 1.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立高度不低于2m的密砌独立围墙;特殊地形设置围墙有困难时,局部地段可设置剌丝网围墙;
2.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宜为12m,且不得小于5m;
3.危险品总库区外墙四周5m内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 查现场:
查看围墙。
| 扣分≥5分时,否决B级要素;一、二级企业否决A级要素。
| ①未设置封闭围墙的,扣10分;
②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的,一处扣5分;
③围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3分;
④未设置防火隔离带的,一处扣3分。
|
6.厂内道路的宽度、坡度以及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标准要求。
| 1.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距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有防护屏障时可不小于12m;距1.3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2m,距实墙面可不小于6m;
2.运输裸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不应小于35m;
3.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汽车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5.人工提送危险品时,宜设专用人行道,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路面应平整,且不应设有台阶;
6.厂内道路宜硬化。
| 查现场:
查库区内道路的宽度、坡度以及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 一级企业道路未硬化,二级企业主干道未硬化否决B级要素。
| ①运输道路与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处扣5分;
②道路的宽度、坡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处扣1分。
|
7.外部距离应符合标准要求。
| 1.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小于GB50161-2009表4.2.2的规定;
2.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小于GB50161-2009表4.3.2的规定;
3.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小于GB50161-2009表4.2.3的规定;
4.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小于GB50161-2009表4.3.3的规定;
5.燃放试验场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小于GB50161-2009表4.4.1的规定;
6.烟花爆竹企业的危险品销毁场边缘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65m。
| 查资料:
查设计图纸。
查现场:
实测外部距离。
| 外部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否决A级要素。
| ①设计图纸未标注外部距离的,扣10分;
②图纸标注的外部距离与实际不符合的,扣10分。
|
8.厂内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标准要求。
| 1.危险品生产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满足GB50161-2009第5.2条要求;
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满足GB50161-2009第5.3条要求。
| 查资料:
查设计图纸。
查现场:
设计图纸和现场对照。
| 内部距离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否决B级要素。
| ①设计图纸未标注内部距离的,扣10分;
②图纸标注的内部距离与实际不符合的,扣10分。
|
9.防火隔离措施应符合标准要求。
| 距离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四周5m内宜设置防火隔离带。
| 查现场:
查防火隔离带。
| | ①未设置防火隔离带的,一处扣2分;
②未按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的,一处扣1分。
|
10.洗涤、淋浴、更衣、卫生间等生活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的设置应符合标准要求。
| 危险品生产区内宜设有供1.1级、1.3级建筑物内操作人员使用的洗涤、淋浴、更衣、卫生间等生活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门卫值班室,不宜设置其它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的设置应符合GB50161第8.1.5条的规定。
| 查现场:
危险品生产区洗涤、淋浴、更衣、卫生间等生活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
| | ①未设供洗涤、淋浴、更衣、卫生间等生活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的,一处扣1分;
②设置的生活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1分;
③危险品总仓库区未设置门卫值班室扣3分。
|
4.2
厂库房与建筑结构
(20分)
| 1.厂(库)房定员、定量、定级和标识应符合标准要求。
| 1.厂(库)房的使用、定员、定量、定级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2.工房表示内容应包括工房名称、编号、危险等级、定员、定量、建筑面积和责任人。
| 查文件:
查设计图纸。
查现场:
查工房的标志和生产现状与设计图纸是否一致。
| 一、二级企业扣分≥5分时,否决B级要素。
| ①厂(库)房定员、定量、定级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5分;
②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2分;
③标识与图纸标注不一致的,一处扣2分。
|
2.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标准要求。
| 1.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化学原料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规定;
2.建筑面积小于20m2的1.1级建筑物或建筑物面积不超过300m2的1.3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三级。
| 查现场:
查看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 一、二级企业本项扣分否决B级要素。
| 耐火等级低于国家标准的,一处扣2分。
|
3.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标准要求。
| 1.1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9.0m2,1.3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5m2。
| 查文件:查设计图纸。
查现场:
现场测各工房的人均使用面积。
| | 人均使用面积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一处扣1分。
|
4.危险性建筑物的最低净空高度应符合标准要求。
| 危险性建筑物应有适当的净空,室内梁或板中的最低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8m,并满足正常的采光和通风要求。
| 查现场:
按设计图纸查现场建筑物的高度、采光、通风情况。
| | ①建筑物净空高度达不到2.8m的,一处扣1分;
②应设通风窗而未设置的,一处扣1分;
③达不到正常采光要求的,一处扣0.5分。
|
5.存药洞的结构、形式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 1.临时存药洞洞口相对位置不应布置建筑物,临时存药洞外壁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GB50161的要求;
2.临时存药洞应镶嵌在天然山体内。存药洞门应离山体前坡脚不小于800mm。
3.临时存药洞的净空尺寸宽不大于800mm,高不大于1000mm,存药洞净深不大于600mm,存药洞底宜高出存药洞外人行地面600mm。
4.临时存药洞前面宜设置平开木门。
5.临时存药洞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500mm,两侧墙顶覆土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6.临时存药洞内应用水泥砂浆抹面,四周有土处应采取防水及隔潮措施。存药洞上部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7.临时存药间或临时存药洞的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单人半天的生产需要量,且不应超过10kg。
| 查文件:
查设计图纸。
查现场:
查存药洞。
| | ①存药洞的形式不符合标准的,一处扣2分;
②存药洞的结构不符合标准扣,一处2分;
③存药洞的实际存药量超量的,一处扣5分。
|
6.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应符合标准要求。
| 1.一般情况下1.1级建筑物,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但建筑面积小于20m2,且操作人员不超过2人的厂房或远距离控制而室内无人操作的厂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2.一般情况下1.3级建筑物,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但同时满足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4m,且横隔墙间距不大于15m的厂房或横隔墙较密且间距不大于6m的厂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3.采用砌体承重结构的1.1级、1.3级建筑物不得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危险性建筑物的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
4.1.1级、1.3级厂房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并与框架连成整体;也可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宜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当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如彩色复合压型钢板等)时,宜采取防止成片或整块屋盖飞出伤人的措施。1.1-2级黑火药生产厂房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当1.3级厂房屋盖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设置能较好泄压的门窗等。
5.1.1级、1.3级厂房结构构造应符合GB50161第8.2.6条的要求;
6.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的结构GB50161第8.3节的要求;
7.距离本厂围墙小于12m的危险性建筑物,危险性建筑物面向围墙方向的外墙宜为实体墙;如设有门、窗或洞口,应采取防火措施。
| 查现场:
查各危险等级建筑物的建筑结构。
| 一级企业本项扣分否决B级要素。
| 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处扣1分。
|
7.安全疏散标志应符合标准要求。
| 1.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8m2时,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2.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建筑物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3.防护屏障内的危险性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4.1.1级厂房内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m;1.3级厂房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小于8m。
5.厂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每排操作岗位之间的通道宽度和工作间内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6.疏散门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室内不得装插销;危险性工作间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
| 查现场:
查安全疏散标志标识。
| | ①发现生产区每处该设置疏散标志而未设置的,扣2分;
②安全出口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处扣2分;
③安全通道不畅通的,一处扣2分;
④疏散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处扣2分。
|
8.危险性建筑物的门、窗、地面、墙面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 1.1.1级、1.3级厂房的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外门宽度不应小于1.2m。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内门宽度不应小于1.0m。内、外门均不得设置门槛。外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明沟和管线等;
2.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采用木门窗。门窗的小五金应采用在相互碰撞或摩擦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3.安全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窗扇高度不应小于1.5m;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0.5m;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梃,不宜设插销;
4.危险品生产区内建筑物的门窗不宜使用玻璃;
5.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
6.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应抹灰。易燃易爆粉尘较少的工作间内墙面应刷1.5~2.0m高油漆墙裙;经常冲洗的工作间,其顶棚及内墙面应刷油漆,油漆颜色与危险品颜色应有所区别。收集冲洗废水的排水沟,其内壁宜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不得有裂缝,排水沟的坡度不宜小于1%。
| 查现场:
查仓危险性建筑物的门窗和地面。
| | 危险性建筑物的门、窗、地面的设置和形式,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9.仓库内配备可靠的温(湿)度检测装置,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
| 1.库房地面做防潮处理,或铺设≥20cm高的垛架;
2.库房内有温度计、湿度计,每天对库房内的温度、湿度进行检测记录,并做好库房通风、防潮处理,或安装除湿设备。
| 查现场:
温(湿)度检测装置和通风防潮设施。
| | ①发现一处无防潮、通风设施的,扣2分;
②发现一处无温(湿)度检测记录的,扣2分。
|
10.仓库的建筑结构应符合标准要求。
| 1.危险品仓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
2.屋盖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也可采用轻质泄压或轻质易碎屋盖。
3.1.3级仓库屋盖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多设置门和高窗或采用轻型围护结构等。
| 查现场:
查危险品仓库的结构是否符合标准。
| 一级企业本项扣分否决B级要素。
| 一项不符合扣2分。
|
11.仓库的门窗、地面等要符合标准要求。
| 1.仓库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2(或长度大于18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5m;
2.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5m,不得设门槛。仓库门斗采用外门斗,且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仓库的门宜为双层,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3.仓库的窗宜设可开启的高窗,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窗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4.仓库的地面应符合GB50161第8.5.5条的规定。
| 查现场:
查仓库的门窗和地面。
| | 仓库的门、窗、地面的设置和形式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3分。
|
4.3
生产设施设备与工具
(10分)
| 1.生产工艺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
| 企业应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的自动混药机、自动装药机等机械设备,实现机械化生产。
| 查文件:
查设备的技术文件及档案资料。
查现场:
机械设备。
| | ①未采用机械化生产的,扣10分;
②未在烟花生产混药、装药、压药、糊球工序实现机械化生产的,扣8分;
③机械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的扣10分;
④未按AQ4101-2008采用监控设备的,扣2分。
|
一、二级企业要求:
1.烟花生产混药、装药、压药、糊球工序实现机械化生产;
2.爆竹、引火线和黑火药企业全部实现机械化生产;
3.对药物总仓库、成品库房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并登记建档。
一级企业要求:
对混药、装药等重点1.1级工房和现场作业人员多的1.3级工房安装视频监控。
| 未达到要求的,二级企业否决B级要素、一级企业否决A级要素。
|
2.生产工具应符合标准要求。
| 1.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
2.不应使用铁器、瓷器和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装筑(压)烟火药;
3.切、割引的刀刃要锋利,应及时涂油、蜡;严禁在切引间磨(刮)刀具。
| 查现场:
生产工具。
| | 发现生产工具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处扣3分。
|
3.生产设备应满足工艺安全要求,运行安全可靠。
| 1.燃爆危险场所的动力采用防爆电机;
2.转鼓、球磨机、振动筛与药物接触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3.药物混合、造粒、压药、球磨、碎片、振动筛、抛光、制引、切引、混装药、封口、结鞭包装、压纸片、敷球等电动机械和插引、结鞭等手动机械完好,运行安全可靠;
4.转鼓、球磨、钻孔、漆引等转速应满足安全要求;
5.锅炉及管道等特种设备完好,运行安全可靠;
6.干燥设备完好,其风速和滤尘装置满足安全要求;
7.监控、报警系统;
8.安全联锁系统。
| 查文件:
查生产设备的技术文件和相关设备的合格证书、运转及维护情况。
查现场:
查现场的生产设备。
| | ①非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3分;
②设备带病运转的,一处扣8分。
|
4.生产厂(库)房和设施的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
| 1.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不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和提高或降低危险等级,使用含赤磷、雷酸银等高感度烟火药的工房,严禁改做其他产品制作工房;
2.氧化剂、还原剂粉碎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
3.直接接触烟火药生产工序的工作台设置导电橡胶、纸质、木质工作台面。
| 查现场:
有无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现象。
| 高感度烟火药制作工房改变工房用途的否决B级要素。
| ①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一处扣10分;
②氧化剂与还原剂未分开在单独的工房粉碎的,扣10分;
③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面不使用导静电橡胶板、纸质、木质的,一处扣3分。
|
4.4
电气设施
(10分)
| 1.电气设备符合标准要求。
| 1.危险场所采用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2.用电设备的控制按扭应安装在工作间外;
3.危险场所不宜设置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相应防爆型、插座与插销带连锁保护装置,并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4.危险场所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窗、洞口。传动轴通过隔墙处的孔洞必须采用填料函封堵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 查文件:
查电器设备的合格证。
查现场:
查生产、储存场所电器设备。
| 扣分≥5分时否决B级要素。
| ①电气设备不合格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2分;
②产生粉尘的工房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一处不符合扣10分。
|
2.危险场所的电力和照明线路符合标准要求。
| 1.F0类危险场所不应敷设电力和照明线路;
2.不应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的电气设施;
3.按GB50161表12.1.1-1和表12.1.1-2中F0类危险场所电气照明采用满足安全要求的壁龛灯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灯具安装在固定窗外;
4.危险场所电气线路采用穿钢管敷设;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塑料管敷设;
5.黑火药生产工房的线路,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 查现场:
查生产、储存场所的电力和照明线路。
| | ①危险场所铺设电力的照明线路的,一处扣3分;
②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气设施的,一处扣3分;
③电气线路未采用钢管铺设的,一处扣2分;
④黑火药生产工房的线路未采用铜芯金属装电缆埋地铺设的,扣4分。
|
3.厂房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等的设置应符合标准要求。
| 1.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密实墙,且不应设门、窗与危险场所相通;
2.门、窗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
3.与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
4.设在黑火药生产厂房内的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的门、窗与黑火药生产工作间的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 查现场:
查配电量、电机间、控制室的设置。
| | 厂房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的设置不符合标准,发现一处扣2分。
|
4.室外线路的架设应符合标准要求。
| 1.与本企业无关的厂外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2.与本企业无关的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m;
3.本企业l0kV及以下的高压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其轴线与1.1级危险性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小于35m;与1.1级仓库外墙的距离不小于50m,与1.3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小于杆高的1.5倍;
4.本企业1kV以下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时,其轴线与1.1级、1.3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与生产烟火药和干法生产黑火药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5.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不应设置无线通信塔,无线通信塔与围墙的距离不小于100m。
| 查现场:
查室外线路的架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高压线路穿越、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否决至B级要素。
| ①存在厂外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穿越、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扣10分;
②发现一处架设线路和通信线路不符合标准其他要求的,扣3分。
|
4.5
安全设施
(20分)
| 1.防护屏障应符合标准要求。
| 1.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2.防护屏障建设符合GB50161的要求。
| 查现场:
查防护屏障。
| 扣分≥5分时否决B级要素。
| ①1.1级建筑物未设置防护屏障的,扣10分;
②设置防护屏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处扣3分。
|
2.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配备足够的器材。
| 1.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2.消防给水的水源必须充足可靠;
3.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中转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建筑物的规定执行;
4.1.3级厂房宜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甲类建筑物的规定;
5.易发生燃烧事故的工作间设置雨淋灭火系统,并符合要求;
6.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 查现场:
查消防设施和器材。
| | ①未设置消防设施扣的,扣10分;
②无充足可靠水源的,扣10分;
③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一处扣3分;
|
3.防雷设施符合标准要求。
| 1.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或建筑物)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GB50161表12.1.1-1的规定;
2.储存危险品的场所、中转库和仓库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GB50161表12.1.1-2规定;
3.防雷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4.防雷设施检测合格。
| 查资料:
防雷设施的检测报告。
查现场:
查防雷设施。
| 扣分≥5分时一、二级企业否决B级要素。
| ①应设置而未设置防雷设施的,一处扣5分;
②未定期进行检测的,1处扣3分。
|
4.危险场的防静电设施符合标准要求。
| 1.当危险场所采用防静电地面及工作台面时,其静电泄漏电阻值应控制在0.05MΩ~1.0MΩ;
2.黑火药、烟火药生产及其它重点涉药场所入口处的外墙外侧设置人体静电指示及释放仪;
3.防静电设施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
| 查现场:
查现场是否铺设或安装导静电设施。
| 扣分≥5分时否决B级要素。
| ①未设置导静电设施的,一处扣3分;
②未定期检测的,一处扣2分。
|
5.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
| 1.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
2.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并建立记录。
| 查文件:
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查记录。
查现场:
安全设施的完整性。
| | ①无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或无安全设施管理档案的,一项扣1分;
②未建立安全设施维护检查记录或未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一项扣1分;
③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完整性要求的,1处扣1分。
|
4.6
运输与储存设施
(20分)
| 1.危险品的厂内运输应符合安全要求。
| 1.危险品的厂内运输应采用符合安全要求并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厂内运输可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手推车运输,不得采用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
2.手推车、板车以及抬架应安挡板,外延轮盘应是橡胶制品,车(架)脚应为木质或包裹橡胶;
3.运输车辆配备灭火器,设置爆炸危险标志;
4.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1.1级和1.3级建筑物内,装卸作业宜在各级危险性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m以外处进行。
| 查现场:
查危险品运输工具、装卸作业。
| | ①运输工具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
②装卸作业不符合要求每次扣1分。
|
2.危险品仓库的建设规模和存药量应符合标准要求,并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 1.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0kg,1.3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10000kg,1.3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20000kg,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5000kg;
3.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1.3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0m2,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m2,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m2;
4.仓库的储存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互匹配。
| 查资料:
查设计图纸。
查现场:
查企业中转库、危险品总仓库的标志、建筑面积和存储量。
| 本项扣分否决B级要素。
| ①超药量储存的,发现一处扣10分。
②仓库的储存能力与生产能力不匹配的,一处扣5分。
|
3.库房堆码要符合标准要求。
| 1.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少于0.45m;搬运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l.5m。
2.烟火药、黑火药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0m,半成品与未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5m,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2.5m;
3.仓库的堆码方式和高度符合标准要求;
4.仓库通道、地面、墙面应标识符合标准要求的堆码线;
5.挂牌标识产品名称。
| 查现场:
查库房的堆码和通道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 ①堆码超高的,一处扣1分;
②通道低于标准的,一处扣0.5分;
③未画标识堆码线的,一处扣1分;
④未挂产品标识牌的,一处扣1分。
|
4.库房应采取通风、防潮措施。
| 1.库房地面做防潮处理,或铺设≥20cm高的垛架;
2.库房内有温度计、湿度计,每天对库房内的温度、湿度进行检测记录,并适时作好库房通风、防潮、降温处理,或安设除(去)湿设备。
| 查现场:
查库房是否有防潮、通风设施。
| | ①无防潮、通风设施的,一处扣1分;
②无温湿度检测记录的,一处扣1分。
|
5
生产工艺与作业安全
(权重0.25)
| 5.1
工艺管理
(15分)
| 1.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杜绝生产过程的违规违章行为。
| 1.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种类、等级组织生产;
2.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
| 查现场:
现场作业情况。
| 超许可范围生产的否决A级要素;
超员、超量及改变生产作业流程的否决B级要素。
| |
2.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作业。
| 1.遵守定员和停滞药量的规定;
2.禁止在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工(库)房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3.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更衣,不应穿戴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他工房;
4.作业人员不得酒后上班、从事作业时严禁吸烟,作业时不许离岗串岗。
| 查现场:
现场作业情况。
| | ①有“三违”现象的,扣10分;
②发现在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厂(库)房使用无线通信设备的,1人次扣8分;
③作业人员着装不符合要求的,1人次扣3分;
④作业人员酒后上班、吸烟、离岗串岗的,1人次扣3分。
|
3.严格遵守药物配伍规定。
| 1.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
2.不使用禁忌药物配伍;
3.不擅自改变药物配方;
4.改变药物配方应按相应程序和规定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 查现场资料:
是否用新配方药物投产现象。
查文件:
新配方是否有相关的批准文件。
| 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否决A要素。
| ①发现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药物,使用禁忌药物配伍,擅自改变药物配方的,扣10分;
②发现有新配方无审查批准投产文件的,扣10分。
|
5.2
作业环境
(15分)
| 1.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 1.企业在入厂大门、库区等醒目的位置设立安全警示语;
2.在生产场所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标志;
3.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禁行等标志。
| 查现场:
是否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安全警示等标志。
| | ①未在企业入厂大门、库区等醒目的位置设立安全警示语的,一处扣2分;
②未在生产场所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标志的,一处扣1分;
③厂内道路未设置限速、禁行等标志的,扣2分。
|
2.落实门卫值班登记制度。
| 1.厂区和库区分别设立值班室和值班人员;
2.建立本厂员工出入厂登记;
3.建立外来人员出入厂(库)区登记管理;
4.建立车辆出入管理登记。
| 查文件:
查值班记录登记。
查现场:
门卫值班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 扣分≥5分时,否决B级要素。
| ①未按规定设立值班室的,少一个扣5分;
②未建立登记簿的,少一个扣5分;
③考勤登记中的生产人员与实际不相符的,1人次扣2分。
|
3.落实非正常情况下不得生产的规定。
| 企业应在下列情况下应停止生产:
1.从事有药产品制作过程中,发生电源线漏电、短路、机器运转不正常;
2.雷电、暴风雨天气;
3.药物温度升高或产生异味;
4.直接接触烟火药的操作工序室温超过34℃或低于0℃.其它工序室温超过36℃或低于0℃。
| 查文件:
1.查有无相关的文件和制度;
2.查生产记录。
| 存在非正常情况下生产行为的,否决A级要素。
| 无非正常情况下不得生产的规定的,扣10分。
|
4.保持厂、库区整洁干净。
| 1.工房、库房保持整洁干净;
2.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有冲洗设施;
3.及时冲洗作业场所,定期清理沉淀池。
| 查现场:
工(库)房容貌与冲洗设施。
| | ①发现厂内有随意堆废弃物的,一处扣5分;
②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无冲洗设施的,一处扣5分。
|
5.禁止在厂内种植农作物及放养动物。
| 生产区、库区不得种植庄稼、蔬菜、放养动物。
| 查现场:
查厂区环境。
| 1、
| ①生产区、库区种植庄稼、蔬菜的,一处扣8分;
②生产区、库区放养动物的,一处扣8分。
|
6.检修和动火作业管理。
| 1.电气设备的维修应按GB/T 13869的要求进行,应由具有电工作业资格的专人负责维修保养,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应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2.进行设备维修需临时使用明火或从事易产生火花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要先断电,后清理药物粉尘,确认清理干净后方可动火;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查签发动火作业证,经现场管理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 查资料:
查设备维修记录和动火作业记录等。
| | ①无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临时动火作业记录的,扣10分;
②设备维修和动火作业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3分。
|
7.热源管理符合要求。
| 1.黑火药生产的1.1-2级厂房、烟火药生产的1.1-1级厂房及其他危险品生产中危险品呈干燥松散和裸露状态的厂房,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黑火药制品和烟火药制品加工的生产厂房,采暖热媒宜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低压蒸汽;
3.当危险性建筑物采用热风采暖时,送风温度宜大于35℃并小于70℃;
4.危险建筑物内严禁使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 查现场:
取暖设施设备。
| | 发现一处采用不符合标准的取暖设施设备的,扣4分。
|
8.厂房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标准要求。
| 1.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内,对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宜设局部排风,并宜分别设置;
2.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得采用机械通风;
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危险性工作间相通,且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 查现场: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1、
| ①对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未分别设局部排风的,扣2分;
②黑火药生产厂房内采用机械通风的,扣2分;
③通风和空气调节机室未单独设置的,扣2分。
|
5.3
作业安全一般性要求
(20分)
| 严格遵守GB11652中一般性规定,确保各危险工序作业安全。
| 1.烟火药、效果件、含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制作、装卸、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应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
2.装卸应单件装卸,不得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装卸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有药半成品时,进入库房的人员不超过2人,装卸成品,库房内不超过8人;
3.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不应使用铁器、瓷器和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装筑(压)烟火药;盛装烟火药时药面应不超过容器边缘;
4.应在工作台上操作,不应把地面当作工作台;
5.不应在规定地点外晾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6.不应在生产、储存区吸烟、生火取暖;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不应在有可燃性气体,药物、可燃物粉尘环境的工(库)房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7.操作者不应擅自改变药物配方和操作规程;确需改变时,应按相应程序和规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操作;
8.烟火药中不应混入与烟火药配方无关的泥沙等杂物、杂质,如意外混入不应使用;
9.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并采取增加湿度等措施,以减少静电积累;
10.操作工作台应稳定牢固;直接接触烟火药工序的工作台宜靠近窗口,应设置橡胶、纸质、木质工作台面,且应高于窗口,不应使用塑料、化纤等不导静电材质的工作台面;
11.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
12.生产作业场所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应闩门、闩窗生产;
13.不应在规定的燃放试验场外燃放试验产品,不应在规定的销毁场外销毁危险性废弃物;
14.储存乙醇、丙酮等易燃液体的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
| 查现场:
作业情况。
| 扣分≥10分否决B级要素。
| 各工序作业过程中有一次不符合GB11652中一般性规定的违规行为,扣2分。
|
5.4
烟火药制造与裸药效果件、引火线制作安全
(15分)
| 1.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制造过程要遵守GB11652规定的相关要求。
| 烟火药原材料的粉碎、筛选、称量,烟火药各成分的混合,烟火药的调湿作业,药粒、开包炸药、药柱(块、片)的制作及其他烟火药的制作,要按照GB11652第5章的要求进行:
1.烟火药制造、裸药效果件制作的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工房内进行;
2.除造粒和制开包(球)药外,电动机械制造(作)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在机械运转时人与机械间应有防护设施隔离;
3.在开启原材料的包装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打开后,应检查包装内物质与有关标识是否相符;发现包装内物质与标识不符及物质受潮、变质等现象应停止使用;
4.原材料粉碎前应对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扫粉尘;粉碎前后应筛选除去杂质;粉碎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严禁将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合粉碎筛选;粉碎的原材料包装后,应标明品种、规格、数量和日期;
5.称量应准确,其每份总量应与每次药物混合工序定量相一致;称量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使用取料工具和计量器具,称好的氧化剂应与还原剂及其他原材料应分别盛装,装入容器后应立即标识;
6.药物混合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清理粉尘;应远距离操作,人工进出料时,应停机断电、散热后进行。每次药物混合后,宜采用竹、木、纸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质容器盛装,及时送入下道工序或药物中转库存放,并立即标识;混合药(除黑火药外)应及时用于制作产品或效果件,湿药应即混即用,保持湿度,防止发热;采用湿法配制含铝、铝镁合金等活性金属粉末的烟火药时,应及时做好通风散热处理,使用水或工业酒精作为溶剂时,应采用重铬酸钾溶液处理;
7.造粒或制药前应用相应溶剂湿润药罐内壁,造粒或制药后应用相应溶剂清洗药罐内壁;机械运转过程中,药物温度急剧上升时应及时停机处理;药粒的筛选分级应在药粒未干之前进行;
8.雷酸银制作应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制作好的雷酸银应保持湿度并迅速和砂;雷酸银砂混好后,应保持湿度,拌混工具应放入硫代硫酸钠等还原性水中浸泡并清洗干净。
| 查现场:
查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制造过程作业。
| 扣分≥10分时,二、三级企业,否决B级要素;一级企业否决A级要素。
| 一处不符合扣1分。
|
2.药物的干燥散热、收取包装作业过程要符合标准要求。
| 1.药物干燥应采用日光、热水(溶液)、低压热蒸汽、热风干燥,或自然晾干,不应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
2.被干燥的药物应摊开放置药盘中;日光干燥应在专用晒场进行,晒场应设晒架,晒架应稳固;晒场应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不得超过2人,非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应进入晒场;
3.下雨时不应抢收药物,被淋湿的药物应摊开放置,不应堆放,不应放置在封闭室内;
4.水暖干燥时,每栋烘房定量应≤1000千克,烘房温度应≤60摄氏度;热风干燥时,每栋烘房定量应≤500千克,烘房温度应≤50摄氏度,同时应有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措施,风速应≤0.5米/s;
5.烘房应有排湿装置并及时排湿;烘房应设置温度感应报警装置,保持均匀供热,烘房升温速度应≤30摄氏度/小时;
6.烘房应由专人管理,加温干燥药物时任何人不应进入。烘干前后烘房内药物进出操作,每栋定员2人。烘房应保持清洁,散热器上不应留有任何药物;
7.药物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湿药和未经摊凉、散热的药物不应堆放和入库;
8.药物进出晒场、烘房、散热、收取和计量包装间,应单件搬运。
| 查现场:
查药物的干燥散热、收取包装过程作业。
| 扣分≥10分时,二、三级企业,否决B级要素;一级企业否决A级要素。
| 一处不符合扣1分。
|
3.引火线(含效果引线)制作过程应符合标准要求。
| 1.引火线应机械制作,并在专用工房操作;机械动力装置应与制引机隔离,单机单人;
2.机械运转时,人机应分离;接引、添药、取引锭时,应停机;
3.工房地面应保持湿润,墙体和地面应定时清洗;
4.引火线干燥应在专用晒场或烘房进行,干燥后应在散热方可收取,采用烘房干燥的技术要求,按有药半成品干燥的规定执行;
5.切、割引宜采用机械,切、割引的刀刃要锋利,应及时涂油、蜡;
6.引头、引尾应及时放至水中,及时销毁。
| 查现场:
查引火线的制作过程。
| 扣分≥10分时,二、三级企业否决B级要素;一级企业否决A级要素。
| 引火线的制作过程中,机械的安装、使用,工房定员、定量,引火线的干燥、割引、捆引、切引等,发现一处不符合GB11652第6章的规定扣1分。
|
4.黑火药生产过程要遵守标准的相关规定。
| 黑火药的生产过程中,机械的安装、使用,工房定员、定量,潮药装模、碎片、压药、光药、包装等应遵守GB11652第5.8节的规定。
| 查现场:
查黑火药的生产过程。
| 扣分≥10分时二、三级企业,否决B级要素;一级企业否决A级要素。
| 一处不符合扣1分。
|
5.5
产品制作安全
(15分)
| 1.确保装、筑(压)药(裸药效果件),蘸(点)药、钻孔、插引、安(串)引、封口(底)、结鞭、礼花弹、小礼花弹糊球等作业安全。
| 装、筑(压)药(裸药效果件),蘸(点)药、钻孔、插引、安(串)引、封口(底)、结鞭、礼花弹、小礼花弹糊球工序作业应遵守GB11652第7章的规定,相关工房的定员、定机、定量等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
1.各工序宜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进行,使用含氯酸盐、黄磷、赤磷、雷酸银、笛音剂等高感度烟火药的工房,不应改做其他产品制作工房;
2.每次限量药物用完后,应及时将半成品送入中转库或指定地点,剩余的烟火药,应退还保管人,不应留置工房或临时存药洞过夜;
3.装药前应筛除效果件中的药尘(灰);当筒体变形、筒体内壁不洁净或效果件变形时,按废弃物处理,不应将药物(效果件)强行装入;
4.筑(压)药的过程中,当模具与药物难以分离时,不应强行分离,采用酒精清洗;含有较大颗粒的铝、钛、铁粉的烟火药,不应筑压;
5.礼花弹安装外导火索和发射药盒时,不应有药粉外泄;礼花弹装药时,只能轻轻按压,合球不应猛烈碰合,合球后,不应进行强烈敲击;
6.用于蘸(点)药的各类药物干涸后不得对其刮、铲、撞击,应用相应的溶剂,充分溶解后清洗;
7.钻孔工具刃口应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并交替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时不应强行操作;
8.爆竹直接挤压封口,不应猛力敲打;半成品的封口应密实,防止药物外泄、受潮;含爆炸药、笛音药的半成品,不应采用筑(压)方法封口;
9.结鞭时,应除去半成品上粘附的药尘;结鞭爆竹分割工具应锋利,宜用单刃刀片。
| 查现场:
查装、筑(压)药(裸药效果件),蘸(点)药、钻孔、插引等工序作业。
| 扣分≥6分时,三级企业否决B级要素;扣分≥4分时,二级企业否决A级要素;扣分≥2分时,一级企业否决A级要素。
| 装、筑(压)药(裸药效果件),蘸(点)药、钻孔、插引等制作过程,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违规行为扣2分。
|
2.组装、包装(褙皮、封装、装箱)、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等作业安全。
| 产品的组装、包装(褙皮、封装、装箱),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过程作业应遵守GB11652第7章的相关规定:
1.礼花弹安装定时引线时,应使用竹、铜钎轻轻刺破中心管的纱纸;
2.组装前,应除去半成品、效果件、无药部件上粘附的药尘;
3.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应在专用场所(晒场、烘房)进行;晒礼花弹的抬架,应有围框;摩檫类产品不应与其他类产品在同一晒场(烘房)干燥;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75摄氏度;热风干燥成品,有药半成品室温≤60摄氏度,风速≤1米/秒;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烘房内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干燥后的成品、有药半成品应通风散热。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
| 查现场:
查产品的组装、包装(褙皮、封装、装箱),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过程作业。
| | 产品的组装、包装(褙皮、封装、装箱),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工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违规行为扣2分。
|
3.燃放试验过程安全。
| 1.燃放试验应在规定场所进行,燃放试验场地与生产区及非生产区的距离应符合GB 50161规定;
2.燃放试验时,应设专人警戒;现场操作人员不应超过2人,其余人员应在安全区域观看;操作时应戴头盔,点火时身体应偏离产品燃放轨迹,并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内;
3.燃放试验时,产品及导向筒应牢固固定,严防倒筒、散筒。
4.待燃放产品应妥善存放,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5.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对熄引、瞎火的试验物应妥善处理;
6.燃放试验后的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
| 查现场:
查燃放试验场所及燃放试验前后的作业。
| |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违规行为扣2分。
|
5.6
设备使用和维护
(10分)
| 1.特种设备的配置。
| 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定期检验合格。
| 查文件:
查企业配备的特种设备相关材料,及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档案材料。
| | 发现一处特种设备不是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或者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合格的,扣10分。
|
2.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 1.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应擅自装拆移动;
2.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面、墙壁的药尘,修理结束应清理修理现场;
3.带电设备的维修应按GB/T 13869的要求进行,应由具有电工作业资格的专人负责维修保养,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应从事任何电工作业。进行设备维修需临时使用明火或从事易产生火花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查签发动火作业证,经现场管理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4.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应重新确认其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5.进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药混合的球磨机与药物接触的部分不应使用铁制部件,可用黄铜、杂木、楠竹和皮革及导电橡胶等材料制成,穿过转鼓的铁轴应紧紧包以皮革。进行烟火药混合的设备应达到不产生火花和静电积累的要求,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铁质)和静电积累(塑料)材质。
| 查文件:
查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动火作业记录等。
| | ①无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养的,扣10分;
②未定期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扣5分;
③无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临时动火作业记录的,扣5分;
④非设备专管人员擅自装拆和移动机械设备的,一次扣2分。
|
3.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 1、设备使用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2、应定期对机械进行维护和保养;
3、发生故障应立即停电停机。
| 查文件:
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及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查现场:
现场使用、维护、保养及故障停机处理情况。
| | ①无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的,扣10分;
②无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的,扣10分;
③违规使用设备的,一次扣2分。
|
5.7
废弃物处置安全
(10分)
| 1.危险性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
| 1.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性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转让、赠送、销售危险性废弃物,当日生产的应当日处置,尽量避免大批量集中一次性销毁;
2.处置危险性废弃物应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专门方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3.销毁大批量危险性废弃物应分类、分批进行;
4.含烟火药(黑火药)和可燃物宜采用焚烧销毁法,其他危险性废弃物应根据其性质采用化学中和法等相应的方法妥善处置;
5.不应将危险性废弃物掩埋或倒入地面水体;不应将危险性废弃物混入其他普通废弃物中进行处置。
| 查现场:
查企业是否及时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性废弃物。
| | ①处置危险性废弃物无专人负责,或未制定专门方案的,扣10分;
②企业未及时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性废弃物的,发现一处扣2分;
③危险性废弃物处置方法不合理的,发现一处扣3分。
|
2.废水的处理。
| 1.含有毒、易燃、易爆等粉尘物质的厂房,其排水系统中应有相应的沉淀池。含药废水先经沉淀或过滤,再通过管道集中收集处理排放,沉淀及过滤的沉渣应定期挖出销毁;
2.收集冲洗废水的排水沟及沉淀池的内壁应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不得有裂缝,排水沟的坡度不宜小于1%。
| 查现场:
查企业的废水处理系统。
| | ①未按规定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的,扣10分;
②沉淀池未及时清理的,发现一处扣4分。
|
6
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管理
(权重0.15)
| 6.1
原材料检测检验
(20分)
| 严把原材料质量关。
| 1.作烟火药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原材料质量标准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
2严禁使用过期的、不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3.对进厂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
| 查现场:
1.查化工原材料检验合格证;
2.检查包装内物质与有关标识是否相符。
| | ①使用不合格或过期原材料的,扣10分;
②原材料无合格证的,一个扣5分;
③无原材料进厂检验能力的,扣3分。
|
6.2
储存管理
(20分)
| 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储存应符合安全要求。
| 1.企业严格执行化工原材料、成品的管理制度;
2.化工原材料应分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性质不相容的物品不得混存;
3.药物应储存在1.1级仓库内,不得改变危险等级和超过核定的数量储存,并按照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储存;
4.摩擦药、含摩擦药的半成品、成品应在单独专用库房储存;
5.A、B级成品(喷花类除外),单筒药量25g及以上的C级组合烟花类成品应储存在1.1-2的仓库内;
6.仓库由专人管理,双人双锁;
7.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 查现场:
烟花爆竹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 | ①仓库无专人管理扣3分;
②发现一处储存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③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出入库登记不全的,缺一项扣2分。
|
6.3
药物及含药半成品的领用管理
(20分)
| 药物及含裸药半成品的领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 1.药物及含裸药半成品的领用应有专人管理、专人分发、依次领用;
2.药物及含裸药半成品的领用应限量领取;
3.药物及含裸药半成品的领用应如实登记;
4.药物总库实施双人双锁制度。
| 查文件:
查药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
| | ①未按药物管理制度或规定管理药物及含裸药半成品的,扣10分;
②药物总库未实施双人双锁制度的,扣10分;
③药物领用未及时如实登记的,发现一次扣2分。
|
6.4
产品包装与标识
(20分)
| 严格产品包装标识管理。
| 1.产品包装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应标明含药量、产品等级、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燃放安全要求等重要内容;
2.产品包装箱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严禁采用其它产品的包装箱包装烟花爆竹产品;
3.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明箱含药量、产品数量、产品等级、生产日期及生产企业名称、厂址、电话等重要内容;
4.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严禁违规贴牌包装。
| 查现场:
1.查产品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2.查产品包装箱上是否注明有关内容。
| 非法贴牌销售其它企业产品的,否决A级要素。
| ①包装标志及包装物与实际不相符的,扣10分;
②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
③产品包装箱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
④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1分。
|
6.5
产品流向登记
(20分)
| 1.应按规定进行产品流向登记。
| 1.建立规范产品流向登记,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
2.按规定进行产品流向登记,流向登记符合AQ4102的要求;
3.礼花弹企业所生产的礼花弹产品进行电子编码管理。
4.不得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销售A级产品。
| 查文件:
产品流向登记台账。
查现场:
查产品登记情况。
| 未进行流向登记的,否决B级要素;礼花弹企业未进行电子编码管理否决A级要素;流向登记台账不规范的,二级企业否决B级要素,一级企业否决A级要素。
| 产品流向登记台账不规范的,扣5分。
|
2.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管理制度。
| 1.产品销售应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
2.严格按购销合同约定的产品供货。
| 查文件:
查购销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查现场:
查销售的产品是否超许可范围。
| 扣分≥5分时否决B级要素。
| ①无购销合同的,扣10分;
②购销合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处扣3分。
|
7
个体防护与职业健康
(权重0.03)
| 7.1
个体防护
(60分)
| 1.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 从事粉尘作业或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健检查。
| 查文件:
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 | 未对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定期进行保健检查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
|
2.防护用品的配备。
| 1.从事高危粉尘工序操作的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防尘口罩,穿紧口棉麻质长袖长裤工作服,披肩帽,布祙、不藏泥沙的软底鞋;
2.其他从业人员应穿戴棉质工作服及软底鞋。
| 查文件:
查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查现场:
查员工佩戴和使用情况。
| | ①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的,扣2分;
②员工未正确佩戴、使用的,一人次扣1分。
|
7.2
职业健康
(40分)
| 如实开展职业危害申报。
| 1.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2.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 查文件:
健康查体报告。
询问:
询问有关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 | ①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扣10分;
②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1人次扣1分;
③安排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禁忌作业的,1人次扣2分。
|
8
隐患排查与治理
(权重0.02)
| 8.1
隐患排查治理(60分)
| 1.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 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并建立排查记录,如实记录排查情况。
| 查资料:
查隐患排查记录。
| | ①未定期进行排查的,扣10分;
②未建立排查记录的,扣5分;
③排查记录不全的,一项扣2分。
|
2.落实隐患和问题整改。
| 1.对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
2.落实整改措施、资金、人员,明确整改时间、责任;
3.整改完成后组织验收。
| 查资料:
查相关整改和验收记录。
| | ①无整改计划或方案的,一项扣2分;
②未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人员的,一项扣5分;
③未明确整改时限、责任的,一项扣2分;
④未组织验收的,一项扣2分。
|
3.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档案。
| 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预算情况等;
(2)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3)竣工验收报告;
(4)备案文件。
| 查资料:
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 一、二级企业扣分≥5分时否决B级要素。
| ①未建立重大隐患项目档案的,扣10分;
②档案内容不全的,缺一项扣2分。
|
4.书面报告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 1.暂时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 查文件:
查重大事故隐患的书面报告和防范措施。
| | 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扣10分;
②未书面向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扣6分。
|
5.限期解决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
| 1.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
2.纳入隐患整改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3.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 查文件:
查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以及隐患整改计划。
| | ①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纳入计划,或未限期解决或停产的,扣10分;
②未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扣6分。
|
8.2
重点危险部位管理
(40分)
| 建立药物成品库、半成品中转库等重点危险部位档案。
| 1.建立药物成品库、半成品中转库等重点危险部位档案;
2.定期对药物成品库、半成品中转库等重点危险部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记录。
| 查资料:
查是否建立药物成品库、半成品中转库等重点危险部位档案。
| | ①未建立药物成品库、半成品中转库等重点部位档案的,扣10分;
②未定期对药物成品库、半成品中转库等重点危险部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扣6分;
③未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扣4分。
|
9
应急措施及事故报告
(权重0.02)
| 9.1
应急与演练
(30分)
|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 1.编制事故状态下的紧急疏散、撤离预案;
2.对事故状态下的紧急疏散、撤离预案进行演练。
| 查资料:
查应急预案。
| | ①未编制应急预案的,扣10分;
②应急预案未按要求演练的,一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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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应急救援设施
(30分)
| 配置应急电话,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 1.配置固定的应急电话,保证应急通讯的畅通;
2.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3.应急救援器材保持完好。
| 查资料:
查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查现场:
查应急救援器材完整性。
| | ①未设置固定报警电话的,扣10分;
②报警电话不畅通的,扣5分;
③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的,扣5分;
④应急救援器材不完好的,一处扣3分;
|
9.3
事故报告
(20分)
| 明确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责任部门、责任人。
| 1.明确各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2.明确各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责任部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 查资料:
查事故管理制度。
询问:
从业人员是否了解事故报告程序。
| | ①未明确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的,一项扣5分;
②未明确责任部门的,一项扣5分;
③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扣10分;
④从业人员不了解事故报告程序的,一人次扣1分。
|
9.4
事故处理
(20分)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1.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
2.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
4.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向全体从业人员通报事故原因、事故教训等内容。
| 查资料:
查事故管理档案
询问:
有关人员是否清楚事故调查要求,了解事故原因、事故教训等。
| | ①未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扣10分;
②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扣10分;
③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的,扣5分;
④未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扣3分;
⑤相关人员不清楚事故调查要求的,一人次扣2分。
⑥从业人员不了解事故原因等内容的,一人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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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检查自评与持续改进
(权重0.02)
| 10.1
检查计划和方案
(30分)
| 1.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或方案。
| 1.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或方案;
2.明确安全检查目的、内容;
3.明确职责部门和人员。
| 查文件:
查安全检查计划和方案。
| | ①未制定计划或方案的,扣10分;
②计划或方案的目的、内容不明确的,一处扣2分;
③职责不明确的,一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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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 1.明确安全检查的频次和要求;
2.编制安全检查表;
3.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 查文件: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和台账。
| 未开展安全检查否决B级要素。
| ①未明确安全检查频次和要求的,扣10分。
②未制定安全检查表的,扣10分;③无安全检查记录的,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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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检查形式与内容
(30分)
| 1.根据安全检查计划,按相应检查表开展安全检查。
| 1.根据安全检查计划,按相应检查表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
2.检查结果与责任制挂钩,落实奖惩制度。
| 查文件:
查安全检查台账和检查考核记录。
| | ①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的,扣10分;
②检查结果未与责任制挂钩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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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能有效改善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 企业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应满足:
(1)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综合性安全检查全厂每季度不少于1次,各工房每月不少于1次;
(2)季节性检查和专业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冻或某个专业项目等进行检查。
(3)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进行交接班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4)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 查文件:
各种安全检查记录。
| | ①各种安全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项扣3分;
②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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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自评与持续改进
(40分)
| 1.全面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 1.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自评机构;
2.制订自评方案;
3.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自评;
4.形成自评报告,并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 查资料:
查评价方案和评价报告。
| 未进行自评及一、二级企业扣分≥5分时,否决A级要素。
| ①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自评机构的,扣10分;
②未制订自评方案的,扣5分;
③评价内容不全面的,少一项扣2分;
④未形成自评报告或自评报告未按要求备案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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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自评结果制订改进工作计划,明确改进措施,持续改进、完善、提高。
| 1.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订改进工作计划;
2.明确改进对策和措施,落实责任分工。
2.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
| 查资料:
查改进工作方案。
| | ①未制订改进工作计划的,扣10分;
②未明确改进对策和措施的,扣5分;
③未落实责任分工的,扣5分;
④未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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