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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培训机构管理力度。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共同认定的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有分解转包培训任务、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要坚决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的资质。2011年年底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清理,2012年1月底前,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清理情况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四、加大基础管理工作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就业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受理、审核、补贴、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要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项业务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要定期进行信息核查,保证信息的即时性、准确性、有效性。要加快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及时、免费地领到《就业失业登记证》;要认真核实领证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登记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情况,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公共就业服务等目前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项目,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前瞻性政策建议,并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五、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央财政一般在上年9月底、当年6月底前分两次下达就业专项资金,资金分配坚持与绩效挂钩的办法,重点考核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支出进度、支出结构、支出效益等,对在中央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地区,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加快就业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进度,在接到上级预算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一并下达到各地市县。各地要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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