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419号)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长江养老司发〔2011〕88号)及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4月12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相关条款修改为:
一、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总裁、投资总监、市场总监、运营总监、风险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结构表中,公司股东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变更为4000万股,持股比例为5.079%。公司股东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变更为5500万股,持股比例为6.984%。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三、第一百零一条第二十二项 决定任何金额涉及自有资产的对外担保(必须为公司业务经营所需要,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且对外最高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90%。
四、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风险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的其它专门委员会。
五、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风险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六、第一百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及2至4名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七、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由总裁、副总裁、投资总监、市场总监、运营总监、风险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其中,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投资总监、市场总监、运营总监、风险总监、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