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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96)75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2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28日 证监发字〔1996〕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限于以下投资人持有:(1)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不符合规定条件投资人开立B股帐户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对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现要求你们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开设B股帐户。
  对已经开设的B股帐户,你们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B股帐户,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以逐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对在B股帐户规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要认真防范,妥善处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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