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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6月25日 证监配审字〔1996〕20号)


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6〕15号)、《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9月20日通过)和《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1996年6月7日通过)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1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发起人股股东配售162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80万股。发起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应在1996年12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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