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并入北京商品交易所请示的批复
(1996年6月19日 证监期审字〔1996〕21号)
北京商品交易所、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
你们联合报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并入北京商品交易所。
二、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并入北京商品交易所后,不再使用“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名称,改为“北京商品交易所长春厅”,实行统一机构、统一交易、统一结算、统一财务、统一管理。
三、具体并入方案由北京商品交易所与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协商确定后,上报我会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