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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 证监期审字〔1996〕20号)


上海金属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重庆商品交易所、方式联合期货交易所:
  你们报来的有关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调整交易单位的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对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作如下调整:
  一、上海金属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和重庆商品交易所的电解铜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统一调整为5吨/张。
  二、上海金属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和重庆商品交易所的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统一调整为5吨/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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