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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6月13日 证监配审字〔1996〕15号)


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江苏省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的请示批复》(苏证管办〔1996〕2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5〕37号)和《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3735.7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95.82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52.86万股,向前次认购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股东配售481.8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05.21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向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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