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请示的批复
(1996年6月11日 证监发字〔1996〕66号)
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华夏证券公司青岛营业部、青岛万通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擅自使用他人帐户申购新股违规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青证管办字(1996)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目前查处证券违规案件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其他已公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你办可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案件事实,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作出处理;
2.姚爽、王建筑两位当事人已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所述的“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你办可根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及有关机构作出“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理决定。根据《授权决定》的有关规定,你办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限额以上的案件应及时报我会,由我会直接查处或指定查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