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筹)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6月10日 证监发审字〔1996〕9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甘政发〔1995〕14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批复》(甘政发〔1995〕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报告》(甘政发〔1995〕143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58万股(含公司职工股255.8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