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会对金昌公司与李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我会发现:
1.金昌公司是北京建昊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资金由建昊公司拨付,金昌公司进行证券交易是在建昊公司指令下进行的,其股票资金帐户接受建昊公司累计拨款7000万元。
2.李石与建昊公司具有资金和其他经济往来关系。
①1995年5月18日,李石以个人帐户上所持股票作抵押向建昊公司借款2000万元。
②1995年5月,建昊公司开具支票将500万元资金转入李石的资金帐户。
③1996年1月,建昊公司将其赊购的面值2000万元中石化企业债券交予李石,李石用该债券融资1900万元,所得款项用作股票交易资金。
④建昊公司向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安定门证券营业部为李石融资提供信誉担保,致使李石5月9日在营业部融资额达7912409.85元。(该营业部将作另案处理。)
调查结果表明,金昌公司和李石具有共同的资金来源,他们证券交易资金大部分是由建昊公司提供的。金昌公司和李石在1996年4月24日至5月9日期间大量连续购入郑百文同一种股票,其行为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以及《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第
八条第(一)项所述的“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但因上海证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及时发现他们的违规行为,他们的操纵行为才没有完成,未造成股份急剧波动的严重后果。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研究决定:
(一)依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对金昌公司5月9日在作出报告前仍买入郑百文股票的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二)依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李石超比例持有郑百文股票的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同时强制李石在上海证交所监督下于三十个交易日内售出其超比例持有的郑百文股票共计7168045股。出售超比例股票如有盈利,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