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
 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6年6月7日 证监发字〔1996〕6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对违规操作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文公司)股票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公司)和袁敬民进行了调查。经查实:
  (一)金昌公司于1996年4月25日开始购入郑百文股票,至5月8日累计购入7031097股,占郑百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6.79%。金昌公司在向郑百文公司、上海证交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及公告之前于5月9日再次购进郑百文股票93700股,使其累计持股增至7214797股,占郑百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6.89%。金昌公司在本次购买郑百文股票的过程中,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关于“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的“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二)袁敬民股票帐户的实际操作者为李石。李石于1996年4月24日购入郑百文股票774800股,占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7.5‰;4月25日至5月7日,李石又先后购入郑百文股票7710645股,致使其持有该公司股票总数增至8485445股,占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8.20%。5月8日、9日李石卖出800000股,截至5月9日李石实际持有郑百文股票仍计7685445股,占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7.43%。李石本次买卖郑百文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四十六条关于“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所述的“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