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6月6日 证监发审字〔1996〕8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山东省东营市体改委《关于募集设立“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东体改发〔1992〕第62号)、山东省体改委《关于同意确认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鲁体改生字〔1996〕3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下达1995年国内股票发行计划的通知》(〔96〕中油体改字第25号)、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暨山东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补助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额度的通知》(鲁计财字〔1996〕10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商请复审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函》(〔96〕中油体改字169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41.9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上市1558.1万股(共占用额度3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1558.1万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及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