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6月6日 证监发审字〔1996〕8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冀股办〔1996〕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邯郸陶瓷(集团)总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额度的通知》(冀政函〔1995〕121号)及《关于将我省1995年A股首推企业调整为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的函》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