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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华立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东华立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6月3日 证监发审字〔1996〕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广东华立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华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和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广东华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股审〔1993〕38号)、广东省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华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的通知》(粤证委发字〔1996〕002号)和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华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复审的函》(粤证监呈字〔1996〕009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该公司已托管但未获得发行额度的1216万股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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