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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5月29日 证监配审字〔1996〕13号)


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津证办字〔1996〕4号)和《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4259.9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360.6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080.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818.5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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