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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5月23日 证监发审字〔1996〕62号)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方案复审的申请报告》(国泰证发二〔1996〕100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报送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函》(中色研函字〔1996〕120号)及广东省证监会《关于报送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函》(粤证监呈字〔1996〕012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2370万股。每股发行收费0.12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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