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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修改籼米、豆粕合约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修改籼米、豆粕合约的批复
 (1996年5月15日 证监期审字〔1996〕12号)


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修改籼米、豆粕合约的请示》(广联所〔1996〕015号)收悉。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你所将原豆粕合约月份从“1、3、5、7、9、11”改为“1、3、4、8、10、11、12”。
  二、同意在籼米、豆粕合约中增加交割保证金条款。
  三、同意缩短交割期,将籼米、豆粕合约交割期改为“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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