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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天津红小豆期货合约部分条款的申请报告》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
 天津红小豆期货合约部分条款的申请报告》的批复
 (1996年5月9日 证监期审字〔1996〕10号)


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调整天津红小豆期货合约部分条款的申请报告》(天交字〔96〕第21号)收悉。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你所延长红小豆交割时限,即上一生产年度产红小豆允许交至第二生产年度3月份。
  二、同意红小豆11月份(含11月份)后延伸交割实行贴水制,具体贴水标准:11月份为10%,1月份为25%,3月份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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