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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操纵期货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5月6日 证监发字〔1996〕57号)


各期货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精神,为了严厉打击操纵行为,有效地遏制过度投机活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和稳定,确保期货市场试点工作健康地进行,特制定《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

附件:
          关于对操纵期货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

  一、操纵期货市场行为是指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规定,违背期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大户报告制度,单独或者合谋使用不正当手段,严重扭曲期货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下列各种行为:
  1.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量规定,利用其他会员席位或者其他客户名义建仓,其建仓总量超过交易所对该会员或客户规定的持仓限量的;
  2.若干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之间通过集中资金,由一个客户或者会员统一下达交易指令且情节严重的;
  3.交易所会员用若干客户的资金为一个客户或自己进行交易且情节严重的;
  4.交易所会员为客户提供资金,并强制客户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要求进行交易的;
  5.交易所会员间利用移仓、对敲等手段,故意制造市场假象,虽未超过持仓限量,但已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企图或实际影响期货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的;
  6.交易所会员或客户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的;
  7.交易会会员接受多个客户的全权委托,并实际统一进行交易,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8.客户假借他人名称或用虚假的名字,多方开立帐户和下达交易指令,实际超过持仓限量或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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