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5年5月23日 证监期审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和《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现就期货经纪机构变更《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内容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营业场所,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必须向证监会提出《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按证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备审。
二、经证监会审核批准变更《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内容的期货经纪公司和营业部,必须在获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三、《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内容已发生实际变动,尚未到证监会办理变更手续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本通知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出变更申请。
四、《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后,证监会将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发生变更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报告。
五、期货经纪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程序,或《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两证内容不符,证监会将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要求期货交易所暂停其会员资格。对逾期不改并继续营业者,证监会将吊销其《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