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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19日)废止

国家经委 国家计委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1988年4月5日)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两年多来,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主要是:
  (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凡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大型企业,除生产能力要达到标准外,还应具备固定资产原值二千万元以上的条件。
  (三)为了利于深化改革,对现行的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标准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四)划分企业规模的范围,一般是以独立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为对象。最近几年由若干原属独立核算企业组成的紧密联合公司,以及各种企业集团,仍以原有的组成联合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基层企业为单位划分。
  二、关于《标准》的实施以及企业规模认定的权限、程序问题。
  (一)本《标准》发布后,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上从一九八八年工业统计年报起开始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停止使用。今后,企业规模的变动,要严格执行《标准》,按审批程序办事。大型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和产业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会同综合部门核实审查同意后执行。中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这次大中小型企业的认定,特大型、大型企业由产业部门申报,经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认定;中型企业:部直属企业由产业部认定,省、市所属企业由省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认定。
  企业大中型规模的改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划分企业规模标准要作必要的修改、补充。今后修改标准工作由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综合部门组织进行。
  (四)前几年为了搞活小型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而确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仍按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划分企业规模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标准》的贯彻落实,将有利于改变目前划分企业规模的不统一、不合理的状况。请各地区经委(计经委)、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工业部门妥善安排,认真组织《标准》的实施,并严格按《标准》组织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划分工作。
  本《标准》不与工资待遇等经济问题挂钩。

附: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修改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五家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统一的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工业统计年报开始执行。
  二、本标准适用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包括国营或集体)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是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固定资产原值(即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标准划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设计能力:是指企业进行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时,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生产能力。
  查定能力:是指由于进行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措施,企业产品生产能力已超过原设计能力,或者由于地质条件、设备条件的改变达不到原来的设计能力,在主管机关组织领导下,对企业生产能力重新进行查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产品生产能力。
  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规模的企业,属于一九八六年以后新建企业,应考虑扣除固定资产价格增长的因素。
  四、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类型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同时,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及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停止使用。企业规模的变动严格按审批程序办事,大型企业由企业提出申报,经省、市经委、统计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会同综合部门审定同意后执行。中小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统计局审定同意后执行。
  五、几项注释:
  1.黑色金属工业的钢铁联合企业系指具备从采矿、炼焦、炼铁、炼钢到成品钢材全部生产过程的企业。
  2.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按生产不同种类的金属分别规定划分标准:
  ①有色金属联合企业是指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
  ②轻有色金属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下的有色金属,其中有铝、镁、钠钾等,钛也列为轻有色金属。
  ③重有色金属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上的有色金属,其中铜、铅、锌、钴、汞、镉、铋等(镍、锡、锑稀有色金属单列标准)。
  ④常用有色金属一般指以下十种常用有色金属:铜、铝、锌、铅、镍、锑、锡、汞、镁、钛。
  3.化学工业:
  ①生产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的企业,因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石化工业的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的生产能力划分,可按固定资产原值标准划分。
  ②按生产能力划分两个品种达到同一档次,可升一档次,如企业中两个品种分别达到中一标准,可升为大二。
  ③磷肥厂(普钙):有自产硫酸的,其小型标准为10万吨以下。
  4.机械工业:
  ①汽车制造企业的大中小型标准仅适用载重5吨及以上汽车制造厂;重型汽车制造厂是指8吨及以上的载重汽车、7吨及以上的倾卸车和15吨及以上的公路牵引车厂;超重型汽车厂是指20吨及以上特种重型载重汽车、载重摩托车厂。汽车厂、重型汽车厂按生产能力工划分,超重型汽车厂按固定资产原值标准划分。有些汽车厂同时从事汽车制造与汽车改装,应按其主要生产活动性质来划分大中小型。
  ②大中型拖拉机是指20马力(14.7千瓦)以上拖拉机,按部颁标准台计算。
  ③生产继电器、电容器、微电机的企业参照仪器仪表行业的标准划分。
  5.建材工业中平板玻璃标准箱与重量箱的折算比为1:0.85。
  6.轻工业:
  ①造纸厂综合生产能力系指企业具有自制纸浆的纸和纸板综合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商品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自制纸浆的纸和纸板综合能力低于规定标准,加商品纸浆能力超过规定标准的。
  ②双门电冰箱为标准台,双门电冰箱与单门电冰箱的折算比为1:0.72;多门电冰箱视同双门电冰箱。
  ③双桶2公斤洗衣机为标准台,双桶洗衣机与单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0.59;套桶全自动洗衣机与双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3:1;滚筒式洗衣机与双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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