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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2011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1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间内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披露前预计2011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1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1年10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当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前三季度相关财务数据。公司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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